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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们能追小偷吗?
2016-11-15
生活与法律的死磕
咸鱼法学
生活案例
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此前媒体报道是犯罪嫌疑人黄某华,有误)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被害人陈某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欲抓捕陈某,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福建检察机关介绍,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咸鱼有话
我们能追小偷吗?
作者:一只小咸鱼
近日,“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正在家中睡觉,发现小偷后立马起身追出门外,小偷见状随即转身逃跑。当时正在下着雨,路面也比较滑,犯罪嫌疑人在快要追上的时候拽扯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挣脱,不幸脚底打滑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该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能追小偷吗?或者说,我们在财产被盗后是否具有追小偷的权利?这一看似天经地义的问题,却在检察院的法律判断下,导致我们开始“怀疑人生”。虽然,检察院仅仅是在死亡结果业已发生的基础上谈论追小偷行为过程中的注意义务问题,但是并未直接否定也未直接肯定我们是否存在追小偷的权利。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追小偷,是否具有追小偷的权利,可能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这项权利主张意味着什么,或者说,我们追上小偷以后能干什么?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历以及新闻媒体中的诸多报道中可以看出,我们无外乎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或者是想要训诫(揍)下小偷才会去追小偷。就前者而言,追回自己被偷财产的行为,在目的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属于人之常情。而且,我国《宪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时,追小偷将成为我们对个人财产权被侵犯后的私力救济行为。另外,除了追回被盗之物以外,往往还存在着“教训”小偷的现实情形,让小偷“长长记性”,例如村民围殴偷狗贼事件,当街扒光衣服事件。这一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暂且不论,该行为目的的存在,可以追溯到这样一种权利观念——国家之所以有惩罚权,不是因为个人让渡了进行报复的原初权利,而是因为人们集体“放弃”了此项权利,这一放弃行为是为了加强统治者对惩罚权的运用,从而奠定了统治者实施刑事惩罚的基础。这也就是说,我们具有自行实施惩罚的天然权利,只是这项权利为了国家权利的有效实施而长期被放弃使用,但并不意味着这项权利自此消失。
第二,这项权利的存在是否必要,或者说,我们去追小偷是否具有必要性?不可否认,我们对于警察机关抓小偷的办事能力以及办事效率往往是持有怀疑态度的。以我个人经历而言,在读书期间,有一次手机在寝室被盗,通过校园保卫的摄像监控基本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校园保安的权力有限,无法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告知我们只能去公安局报案,由警察来处理此事,校园保卫处可以提供协助。当我去社区派出所报案并填写完相应材料后,相关警察让我回家等电话。直至今日,仍未接到任何电话!客观来说,警察办理偷窃案件却有难处,此类案件发生率高、流窜性极强、分布广,再加之警力的有限性,很强全部加以侦破。但是,也正因如此,无论是出于追回被盗物品还是教训小偷的目的,我们都应当具有追小偷的权利。一方面,完全借助警察的力量可能是低效的,甚至是无用的。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垄断了相关权力,我们在求助无门时也将不得不进行私力救济,这也类似于是“正当防卫”理念的体现。
我们能够追小偷,追小偷应该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权利的行使是存在一定限度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一限度的边界在于何处?在该事件中,检察机关认为我们在追小偷的时候必须考虑天气情形,并对此具有一项注意义务,以此作为我们行使追小偷权利的边界。这一要求可能是令人感到荒诞的。我们可以想象,除了天气原因以外,可能还会存在小偷被追后失足绊倒致死、小偷激烈运动引发生理疾病致死、小偷心理脆弱被追吓死等一系列情形,如果这些情形都能够限定我们追小偷的权利,我们将因害怕“追贼有罪”而不敢追小偷,这势必会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只要在追小偷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诸如故意殴打的过当行为,每个公民都应当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不受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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